7月8日,南京江宁警方发布通报称,焦某某(男,38岁,外省来宁人员)假扮女性,相约与多名男性发生性行为,并偷拍视频在互联网传播。网传南京60岁大叔男扮女装及与千余人发生亲密行为信息不实。目前,焦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江宁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记者检索发现,焦某某在网上被称为“红老头”,此事引起网友和市民的广泛关注,他们纷纷表达了对疾病传播风险的担忧。8日上午,记者以市民身份咨询当地疾控中心,工作人员说:“这个放心,官方肯定都会采取措施的。如果有密接、不放心身体,可以随时来我们这边做检测。”
工作人员表示,目前,疾控部门已介入。焦某某本人是否有传染病,属于个人隐私,后续官方也会继续开展通报。
“红老头”可能会被判几年?律师解读
针对有网友关注的“红老头”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能会被判几年的问题,多家媒体对律师进行了采访。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陈松涛律师则对钱江晚报表示,对于“红老头”,其法律性质的判定需要结合具体事件情形来综合考量。由于我国法律目前并未对男男之间发生此类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性关系作出明确界定,所以需要谨慎分析。
倘若男男之间的这种行为被认定为发生了性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23 号)规定,若行为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有艾滋病,仍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或者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导致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反之,如果男男之间的此类行为不被认定为性关系,那么“红老头”的行为可能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样依据上述指导意见,若行为人采用危险方法,意图使不特定多数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从而危害公共安全,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若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治日报报道,相关法律人士表示,行为人若明知自身患有艾滋病、性病等还故意与不特定多数人发生无保护性行为,可能引发疾病大规模传播风险,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之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记者提醒广大网友,传播此类私密视频尤其是公开露脸照片、视频,不仅侵犯个人隐私,还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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