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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印发《规定》 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新建住宅小区应配套充(换)电设施设备

发布时间:2025-05-18 08:40:000人关注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西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简称《规定》),旨在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事故,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禁止实施加装拼装改装行为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换)电、报废回收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皆适用本规定。

  《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科学规划、依法规范,疏堵结合、协同共治的原则。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其他电动车或者场地观光游览车、电动平衡车、低速电动车等非道路用车辆及残疾人电动轮椅车作为电动自行车进行宣传、销售。以电动自行车名义销售的电动车因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信息与实物不一致,或者配备的蓄电池、控制器、充电器等关键零部件与产品合格证信息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改装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改装或者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拆除电动自行车车速提示音装置;擅自加装遮阳(雨)伞、车篷、车厢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其他非法销售、加装、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应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登记挂牌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低速汽车等车辆,应当按照机动车管理规定申请登记注册,并悬挂相应机动车类型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其车辆驾驶人应当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登记并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30日内未登记挂牌的,可以凭购车发票等车辆合法来源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满30日未登记挂牌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简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络申请登记,为申请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因灭失、报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电动自行车受让人应当自电动自行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让登记。满30日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其他不符合登记管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

  驾驶人上路应年满16周岁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车人佩戴安全头盔。佩戴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驾驶非法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逆向行驶;醉酒驾驶;驾驶时扶身并行或者相互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机动车专用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通行安全的其他情形。

  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1名不超过12周岁的儿童,6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乘坐在固定座椅内;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非法载客。禁止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消防车通道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内停放电动自行车。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邮政快递、即时配送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建立健全配送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优化改进平台算法,加强对从业人员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教育培训,督促从业人员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悬挂规定号牌的车辆。

  不得采取私拉电线和插座等方式充电

  新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及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设备。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配置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换)电场所,满足职工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缓解住宅小区充电压力。推动在有条件的爱心驿站、城管驿站等场所设置临时集中充(换)电设施。

  鼓励企业在电动自行车停放站点设置集中充(换)电场所,配置具有短路保护、自动报警等功能的安全充(换)电装置。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违反用电安全要求,采取私拉电线和插座等方式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换)电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在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措施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民用建筑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记者 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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