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权说法”
原标题:24岁女幼师当街被刺13刀死亡,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该如何认定?
央广网北京5月24日消息(记者费权)近日,河北廊坊广阳一起“精神病人持刀致死案”在网络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月26日晚,24岁女幼师周某在下班回家途中,正与母亲进行视频通话时,遭遇陌生男子谢某某持刀攻击,身中13刀,不幸死亡。
案发后,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快速锁定并抓获犯罪嫌疑人谢某某,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在侦查过程中,谢某某到案后出现行为异常、言语混乱等状况。为此,广阳公安分局依法聘请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其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展开鉴定。最终鉴定结果显示,谢某某患精神分裂症,且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已被送至精神病医院监管治疗。
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警情通报
这一鉴定结果遭到了被害人家属的强烈质疑。家属从案件细节入手,提出诸多疑点。谢某某选择孤身瘦弱的女孩下手,背着长刺刀行凶,作案后还进行洗澡换衣、清洗凶器等行为,这些举动与大众通常认知中精神病人失控作案的情形大相径庭。基于此,家属明确表示不认可谢某某患精神分裂症的鉴定结果,并已申请第二次精神鉴定。
针对此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伟从专业法律角度进行了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对精神病人犯罪有着明确的三种处理情形:其一,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完全不能辨认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但需进行强制医疗;其二,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谢某某行凶后清洗证据、挑选目标等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作案时处于清醒状态;其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
深入剖析法律层面,精神病人犯罪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需同时满足“医学标准+心理学标准”双重条件。在医学标准上,原则上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司法鉴定报告,谢某某已被专业机构认定患有精神分裂症,满足该标准。在心理学标准方面,则要证明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完全丧失了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通报中谢某某“行为异常、言语混乱”的表现,似乎符合这一要件。此外,依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公安机关将谢某某送医监管的做法,正是对法律规定的落实,旨在保障公共安全。
对于家属的质疑,徐伟指出,在精神疾病鉴定过程中,应综合考量案发前后的连续行为表现,仅凭家属口述难以推翻专业的司法鉴定结果。不过,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且理由成立,必须重新进行鉴定。为确保鉴定公正性,被害人家属可申请异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此消除“熟人鉴定”的疑虑。
徐伟表示,即使谢某某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在民事赔偿方面,其监护人仍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若监护人事前未尽到看管义务,如未及时送其就医治疗或未限制其携带危险物品等,可能需承担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即便监护人已尽责,法院仍可酌情判决其补偿受害者家属一定比例的损失,赔偿范围涵盖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央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