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
联合印发两份新规,
分别优化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待遇
和调整医共体双向转诊起付标准,
均于2025年7月1日正式施行。
新规将进一步保障
参保群众生育医疗权益,
促进分级诊疗制度落实。
一起来了解一下~
《关于完善我市生育保险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通知》
01提升三项计划生育的医疗项目待遇标准
(一)我市职工参保人取出宫内节育器以及施行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含合并症、并发症),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或已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及耗材目录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床位费标准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100%报销,未按规定转诊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计划生育项目医疗费用,生育保险给予80%报销。
(二)其它8个计划生育项目,维持原待遇标准不变,具体按照以下待遇标准执行,实际低于该标准的据实支付:
1.放宫内节育器:200元/例;
2.人工流产术(负压吸宫):250元/例;
3.人工流产术(钳刮术):350元/例;
4.中期妊娠引产术:1000元/例;
5.药物流产:350元/例;
6.皮下埋植术:312元/例;
7.输卵管结扎术:680元/例;
8.输精管结扎术:200元/例。
02其他规定
参保人已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的其他疾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明确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及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标准的通知》(肇医保发〔2020〕1号)。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关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双向转诊起付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内住院转诊,符合上下转诊条件的,只需支付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转入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再支付起付标准。紧密型县域医共体需制定上下转诊条件,避免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我市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详见《肇庆市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成员名单》,实施过程中,名单有调整的,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更新调整。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以上两项新规与肇庆广大参保群众
的医疗保障权益息息相关,
既优化了生育保险待遇,
又完善了医共体转诊机制,
将进一步减轻群众医疗负担,
提升就医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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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肇庆医疗保障 健康肇庆
编 辑:翟舒婷